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根据东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如下规定收取相关装修管理费用:1、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新安收取500).企业处理的,清运费用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修的具体情况,按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确定。2、证件工本费。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过30元/(新安收取50)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3、装修保证金(押金)。在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保证金(押金)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在装修协议中约定,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新安收取5000)押金)用于装修对物业公共部位损坏的修复。装修未对公共部位造成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装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新安一个月后)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计算装修损坏赔付标准时,应出示修复的工(料)价单。4、除上述费用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与装修管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价格问题请咨询物价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