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已经从村里或集体征为国有,性质待定的未建用地.工业用地是只能用于建设工为性质建筑的土地,综合用地是可以建包括商业连住宅建筑物的土地城市用地:指按城市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各类用地的总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用地一般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特殊用地和其他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已经从村里或集体征为国有,性质待定的未建用地.工业用地是只能用于建设工为性质建筑的土地,综合用地是可以建包括商业连住宅建筑物的土地城市用地:指按城市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各类用地的总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用地一般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特殊用地和其他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已经从村里或集体征为国有,性质待定的未建用地.工业用地是只能用于建设工为性质建筑的土地,综合用地是可以建包括商业连住宅建筑物的土地城市用地:指按城市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各类用地的总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用地一般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特殊用地和其他用地等
第六十二条 村镇建设、村民自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三条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第六十六条 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