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9.2.1.2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9.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
用于消防疏散的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适用于消防双头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吸顶灯,消防应急筒灯/射灯等)。双头消防应急照明灯,多见安装在消防疏散通道或安全逃生出口的门框上方或墙面上方,楼梯拐角处等位置,距离地面2.2米左右的位置安装,较长距离的疏散通道应该按照消防部门的指导,或者根据应急灯具在实际的使用场所的光照亮度,以适当增加灯具的布灯密度,合理的设置安装。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或安全出口指示
应急照明灯安装高度一般为2.3m,修建规范仅划定了安装应急照明的场合的照度作出了划定,即非特殊场合不小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自备发机电房等的照度应满足正常照明照度要求。应急照正确方向一般贴顶安装,规范对于其安装间距无明确划定,现实安装中,走道内一般按二十米间距安装,大空间中的安装,以保持持续视物感觉成效为好。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由蓄电池柜供电或选用自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