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一般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的有关规定。3.1.
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消防控制室应设在建筑物的首层,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2、消防控制室应设在内部和外部的消防人员能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房间部位,且宜靠近消防施救面一侧。3、消防控制室不应设在厕所、锅炉房、浴室、汽车库、变压器等的隔壁和上、下层相对应的房间,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开。
3.1一般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的有关规定。3.1.
3.1一般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的有关规定。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