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是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租补分离、并轨运行,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也是比较不错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购买保障房,取消承租年限的限制,只在上市年限提出要求,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和使用效益。原办法要求“具有本市户籍的受保障对象在租住满5年后,根据自愿原则,可以按政府指导价购买保障性住房”。修改后取消了承租年限限制;同时原办法对“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建安成本价格上浮20%以上确定,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
(一)建立专门的机构。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推进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严格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政府专门机构,管理保障性住房投资资金。设立具有较大权限的政府专门机构,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使具体的项目建设者只需要面对专门机构,而政府管理的众多部门也只需要监督这一个部门。(二)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