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公证办理流程: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过户流程如下: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应提交下列*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居民*、户口簿、*、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建议咨询公证处进行确认。但赠与是生前就发生产权变更,继承是去世后女儿方能办理产权登记。
建议咨询公证处进行确认。但赠与是生前就发生产权变更,继承是去世后女儿方能办理产权登记。
(1)、所需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明及*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 3、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 6、竣工验收证明单; 7、建筑平面图。 (2)、程序: 1、企业持应提交的*,向房管所提出申领房产证的申请; 2、初审:*员对申请和提交的*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马上受理并开具收件回执,约定现场查丈时间; 3、查丈:*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实地查丈,确定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绘制平面简图并注明尺寸和四邻墙界; 4、审批:依据申请*和查丈结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审批,确定房屋产权; 5、交费:申领房产证的产权人按规定交纳*费; 6、发证:房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人到房管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