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在暖通工程中,管道布置设计应符合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要求,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施工、操作、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并力求整齐美观。2、在管道敷设方式的选择上,要做到规范、专业、协调。3、管道的布置设计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实际的用途和建筑构建。4、在管架、管墩上布置管道时,宜使管架或管墩所受的垂直荷载、水平荷载均衡。5、管道的布置与设计,应当尽量不会妨碍到其他设备的、内部构件等的安装、检修,并不会影响到消防车辆的通行。
1. 规划区域内的燃气中压干管原则上布置在道路人行道下,采取直埋敷设2. 穿越主要道路、铁路时均设保护套管。3.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2) 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供热设计规范规定,管径≤DN40的管线,可以丝扣连接,管径DN40的管线,必须焊接。
你好,1)试验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工程除涂漆、绝热外,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定.2)管道上的膨胀节已设置了临时约束装置.3)试验用压力表已校验,并在周检期内,其精度不得低于1.5级,表的满刻度值应为被测压力的1.5~2倍,压力表不得少于2块.4)符合压力试验要求的液体或气体已经备齐.5)按试验的要求,管道已经固定.6)对输送剧毒流体的管道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管道,在压力试验前,下列*已经建设单位复查:A、管道组成件的质量证明书;B、管道组成件的检验或试验记录;C、管子*记录;D、焊接检验及热处理记录;E、设计修改及材料代用文件.7)待试管道与无关系统已用盲板或采取其他措施隔开.8)待试管道上的安全阀、爆破板及仪表元件等已经拆下或加以隔离.9)试验方案已经过批准,并已进行了技术交底.2.水压试验的程序、步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