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是啥,有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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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是啥,有谁清楚
3个回答 06-29 浏览 2086
推荐标签: 2016上海市申请居住证条件是啥有谁清楚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谁清楚
夏天
夏天
06-29 09:31
一、结构部分1.1超长桩、桩基,承载力必然很大,桩长应该相对较长,会有超长桩的问题1.2深基坑支护基础埋深必然很深,地下室会有好多层,需要做深基坑支护。1.3、高标准人防工程地下室面积较大,一般会做要求做人防工程,搞不好还会弄个核五级。1.4、大体积混凝土一般200多米的超高层,剪力墙厚度都会做到1米以上了,要考虑混凝土浇筑的问题。1.5、高标号混凝土应用底层的混凝土标号必然相当高,如何保证强度也是问题。1.6、型钢混凝土应用可能要涉及到型钢混凝土的问题,型钢混凝土节点的施工,相对也是比较复杂的。1.7高层建筑抗风风荷载取值,按照什么标准,尤其是300米以上部分的抗风设计1.8超高层顶部位移控制1.9抗震设计北京:规范管理超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时间:2007-03-05 09:12 来源: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阅读: 1038次 从3月1日起,北京新建的高层建筑、体型不规则的建筑等,都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专项审查。日前,北京市建委下发通知对此进行了要求。北京市建委表示,拟建重要建筑项目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其抗震设防应当满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向该市建委提出专项报告。在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市建委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修改。此外,通知还要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需要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如果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建设单位应当联合施工单位制定“三新”应用的施工技术方案,并请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专家进行论证。二、建筑2.1风压与外窗高处装修要考虑风压作用,窗玻璃都要相应加强。2.2消防设计建筑高度超出250M的民用建筑采用的特别防火要求,要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分组织专题切磋论证。超高层建筑产生火警,扑救难度更大,成灾成果重要。在超高层修建防火设计历程中,随时会出现一些新的题目。于是正确运用规范,采取先进的防火技术,保证超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宁至关重要。
你就是南方
你就是南方
06-29 09:39
由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的对新建建筑物所作的最低限度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建筑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建筑法规体系分为法律、规范和标准三个层次,法律主要涉及行政和组织管理(包括惩罚措施),规范侧重于综合技术要求,标准则偏重于单项技术要求。各国建筑法规体系层次区分并不相同,如日本将建筑设计规范中的一些主要内容纳入《建筑基准法》及其《实施令》中,作为法律的附则;苏联把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在标准的范围内。
上邪
上邪
06-29 09:48
您好!很高兴能帮您解答! 由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的对新建建筑物所作的最低限度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建筑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建筑设计规范的内容和体例一般分行政实施部分和技术要求部分。行政实施部分规定建筑主管部门的职权,设计审查和施工、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争议、上诉和仲裁等内容。 技术要求部分主要包括:建筑物按用途和构造的分类分级;各类(级)建筑物的允许使用负荷、建筑面积、高度和层数的限制等;防火和疏散,有关建筑构造的要求;结构、材料、供暖、通风、照明、给水排水、消防、电梯、通信、动力等的基本要求(这些部分通常另有专业规范);某些特殊和专门的规定等。有些国家的大城市还制定与建筑设计规范平行的火警区域规范和分区规范。前者规定市区由于防火要求不同而对区内建筑物提出的技术要求,后者规定不同区域内的建筑功能类型以及对建筑物高度等的限制。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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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入管、水表前和立管。二、环形管网分干管、贯通枝状管网的连通管。三、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从立管接有3个及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四、工艺要求设置阀门的生产设备配水支管或配水管。但同时关闭的配水点不得超过6个。第2。5。5条阀门应装设在便于检修和易于操作的位置。给水管网阀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管径小于或等于50mm时、宜采用截止阀;管径大于50mm时、宜采用闸阀或蝶阀。二、在双向流动管段上、应采用闸阀或蝶阀。三、在经常启闭的管段上、宜采用截止阀。四、不经常启闭而又需快速启闭的阀门、应采用快开阀门。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 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2.0.9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2.0.12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3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2.0.14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2.0.17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8 中间层 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20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2.0.21 联系廊 inte-unit 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2.0.22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23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2.0.2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2.0.25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2.0.26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基本规定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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