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2.0.2条遇下列
交流电源防雷模块适用于配电室、配电柜、开关柜、交直流配电屏、通信、电子、电力、网络、能源、铁路、公路等系统的电源保护;建筑物内有室外输入的配电箱、建筑物层配电箱;用于低压(220/380VAC)工业电网和民用电网;·信号防雷器用于线路侵入的过电压保护;避雷针用于直击雷防护;在电力系统中,主要用于自动化机房、变电站主控制室电源屏内三相电源输入或输出端。
1.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2.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2.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