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因此,对于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
建筑施工印花税缴纳在其经营地缴纳即可,因为建筑企业外出经营都要求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你在开具该证明时,你企业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就要求你缴纳印花,如果上述情况没有缴纳印花税,就应当在建筑施工地缴纳印花税了,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