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一)为了加强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幕墙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工程;(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
资质标准: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7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2、技术
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万元。2、技术条件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三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