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购买新房尚未拿到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供全额购房发票以及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3、具有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居民自行装修的需提供工程预算表;4、具有良好的信用,能保证提取公积金装修的真实
装修是不可以提取公积金的。一般只能使用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购买:要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才可以,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建造、翻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