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税的税率 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1)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2)租金收入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3、房产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房产账面原值×(1-30%)×1.2% (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4、房产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施工企业房产税应纳税款,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房产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所谓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其附属的设备,但不包括独立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等。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遮挡风雨,可供人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征收的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这里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座落于上述地区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
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 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年;其中:扣除比例在10%-30%之间,视各地规定。 二、房产出租 企业出租以及个人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由出租人承担房产税:租金*12% 个人出租给居民用于居住的房产:租金*4% 三、个人居住房产 居民个人用于居住的房产,除上海、重庆两地外,免征房产税。 特例: 1、上海市 上海宣布自1月28日起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 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
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2、重庆市 房产税税率采取分档税率: 一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应纳房产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