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装饰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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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份装饰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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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
06-29 10:26
《重庆*****广告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重庆*****广告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230号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甲*** *********************乙***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第六条 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货币 实物货币 实物甲乙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逢床做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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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 10:34
装饰公司一般都有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叁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股东认缴出资额为: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股东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将出资货币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公司预备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验资机构验资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公司章程范本中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在股东中指定执行董事,选举执行监事,决定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他方投资或为他方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执行董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执行监事主持;执行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股权相对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其中股东 票,股东 票,股东 票。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公司章程范本涉及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在股东中指定,履行董事长职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重新指定可以可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中、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章程范本里面的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公司章程范本的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中级管理人员指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市场营销部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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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告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重庆*****广告有限公司br
选择公司的形式: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装饰公司一般流程   一般是预估价、设计(含测量)、报价、签约、施工、验收、决算这样一个过程。由于有些公司需要交纳定金,所以应该在交纳定金之前就对公司有个判断,可以先看看以前的设计作品,以及预估价或对家具客户的报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费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三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全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会议,以及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他决议,应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会议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本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的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设经理1名,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的行为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任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三十条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四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以上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如以下盖章签字位置不够,请按本格式自行打印提交。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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