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单位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接收申办材料的主管部门,对材料文件进行核验,确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3、报送省建设厅审核、核准的,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送有关部门初审;报送各市审核、核准,涉及交通方面资质的,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其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对企业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1、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2、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3、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4、工程
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