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XX村民,2013年,因建设堤坝工程需要,我家的10有权使用这笔款项用于村里的建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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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XX村民,2013年,因建设堤坝工程需要,我家的10有权使用这笔款项用于村里的建设吗?
4个回答 09-01 浏览 2589
夏天的微笑
夏天的微笑
09-01 10:27
您好,看具体的征地公告,补给个人的标准,协商不了,诉讼维权
哭红眼
哭红眼
09-01 10:35
您好,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按“谁负责安置发放给谁”的原则分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
凉城梦镜空人心
凉城梦镜空人心
09-01 10:52
打官司联系我
我有人陪
我有人陪
09-01 11:00
你好,当地政府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获得的补偿款应足额及时发放给失地农户。征收土地补偿额,全国各地规定不同,要依当地省级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当地政府应按时发布征收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地补偿项目、金额、面积、期间等情况。被征收人如认为所得补偿款过低或没补偿,均可通过诉讼方式处理,我们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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