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