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
城市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它是城市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条件。城市基础设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主要包括六大系统,即能源供应系统、供水排水系统、交通运输系统、邮电通讯系统、环保环卫系统、防卫防灾安全系统。城市基础设施一般应具备的特点:不同时期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完善、配套有不同的要求。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城市运行的载体,与城市的自然附属物包括土地、水体、矿床等有紧密联系,它。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但不得高于城八区和下述情况征收标准: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1.能源、交通、市政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