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二)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三)承办机构:山亭区建设局村镇建设科(四)承办人员:魏永水(五)主管领导:张树国(六)办结条件:1、申请报告(说明建筑工程位置、性质、规模、开、竣工时间)2、建筑工程竣工图、现状图(竣工后)3、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5、有关收费凭证(原件、复印件)6、批后管理卡(七)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