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税率5%
(一)转让自建房产
1、自建建筑物出售,适用建筑业税目,税率3%:
计税依据为(1)按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2)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以下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
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2、销售自建房产,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 计税依据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转让购置的房产,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营业税额。
三、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计税依据为营业税额。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计税依据为营业税额。
五、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增值额,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额
转让房产收入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评估后确定的房产成本价-转让房产时允许扣除的税费。
六、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项目,税率为0.5,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所载金额。
七、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