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竣工报告 (一)概述 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建设依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内容、参建单位、主要项目及重要临建设施的建设过程等。 (二)工程建设管理 1.项目单位组织机构及工作情况。项目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地方政府等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简述。 2.招投标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等招投标情况,中标单位的资质、承担的主要任务等。 3.设计变更管理:实施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有关情况。 4.安全质量管理: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质量控制措施、事故处理结果、文明施工等。 5.投资管理:投资来源、投资控制措施、批复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年度计划下达及完成情况、概算调整情况。 6.进度管理:主要工程节点计划控制目标和实际执行情况,进度控制措施等。 7.合同管理:签约单位的履约情况、合同价款结算方法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至竣工时有无工程款拖欠情况等。 8.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征地与移民安置能否满足建设进度要求,有无违反政策情况,批准的征地与实际征地、有关征地手续办理情况、征地及移民安置费用的使用情况等。 9.创新成果:项目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技术创新(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管理创新等成果。 10.廉政建设:廉政措施及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等。 11.其它:信息管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历次验收情况 历次交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等结论及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四)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决算审计的开展情况和审计结论。 (五)工程试运行 工程观测分析成果、工程试运用和效益发挥情况等。 (六)工程建设管理体会及建议 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及管理过程,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教训、体会启示,对今后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提出建议等。 二、设计工作报告 (一)概述 简述设计范围、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 (二)设计质量管理 主要反映项目设计管理组织及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设计管理措施(包括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质量、工期保证措施等)。 (三)设计变更 反映主要设计变更的项目、原因、内容,对工程量、投资、工期的影响等。 (四)设计服务 简述设计交底、现场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五)设计评价、体会及建议 工程设计效果评价、创新效果、体会及建议等。 三、施工工作报告 (一)概述 简述施工范围、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等。 (二)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技术人员、设备配备情况,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管理措施(包括工期、施工期通航、环保、消防等保证措施)。 (三)工程施工 施工组织(包括施工准备、投入设备及人员、总进度及分阶段施工进度安排等),主要单位工程施工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提前或推迟完成的原因,重大技术问题处理等。
一、竣工报告(一)概述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建设依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内容、参建单位、主要项目及重要临建设施的建设过程等。(二)工程建设管理1.项目单位组织机构及工作情况。项目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地方政府等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简述。2.招投标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等招投标情况,中标单位的资质、承担的主要任务等。3.设计变更管理:
你好,竣工验收组织:(一)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主持验收会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验收组,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二)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情况;(三)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四)各验收专业组核查质保资料,并到场检查;(五)各验收专业组总结发言,建设单位做好记录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江西省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
你好,竣工验收组织:(一)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主持验收会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验收组,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二)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情况;(三)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四)各验收专业组核查质保资料,并到场检查;(五)各验收专业组总结发言,建设单位做好记录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江西省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本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新房验收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新房验收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