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费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包括热电、地热、锅炉供热)均热行本办法。第三条:凡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按规定的时间缴纳采暖费,否则供热单位有权不予供热。第四条: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必须严格按物价
住宅使用面积+1/2公用墙体面积+自用墙体面积。(一)供热建筑面积以住宅设计图纸为依据计算,没有设计图纸的按住宅使用面积乘以1.3系数,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为准。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不计入供热建筑面积;(二)安装采暧设施的阳台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的按供热建筑面积50%计算收费面积;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