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费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三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全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会议,以及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他决议,应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会议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本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的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设经理1名,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的行为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任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三十条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四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以上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如以下盖章签字位置不够,请按本格式自行打印提交。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
供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需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洽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特签订以下合同:一、合同内容:1、办公桌台:规格140×70×76CM,附柜:120×42CM,用_________制作。2、书柜:规格140×40×200H(CM)。_________为主材制作。3、椅子按国家标准的高度配套。4、以上办公家具的款式按样板制作。二、数量、单价及金额:制作办公桌椅共_________套,桌台为_________元/套(含附柜),椅子为_________元/张,_________个_________书柜,为_________元/个。总金额:_________元。(备注按已有的规格、款式、尺寸、质量现场量取后制作)。以上价格为不变价,含税费、安装及运费等,需方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三、质量要求:甲方按乙方要求制作样板,样板须经乙方认可并封板,甲方按样板生产、交货,如有制作问题由甲方负责修改。(注:用料、材质、尺寸必须按乙方样板,如果末按乙方样板生产,而导致教职工无法使用由甲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四、加工、售后服务方式:甲方负责全包工包料,应严格按照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乙方检验。甲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办公家具的质量时,乙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保修期为_________年,在保修期内,家具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在保修期内,因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甲方应为乙方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五、交货时间及地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_________。产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乙方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定购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六、验收标准及方式:甲方交货给乙方进行验收,验收以所封样板为标准。验收合格,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如不合标准,甲方负责修改或更换直至验收合格为止。乙方提出小批量的增补,甲方应按原价和乙方提出的交货时间,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七、包装、装卸、运输方式及费用:包装必须按厂家原包装标准,装载必须与运输方式相符,期间损坏、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包装不予退还。八、付款方式及期限:即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0%,扣留10%货款为一年期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到期无质量问题付清。九、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如中途变更订做,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甲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家具或完成工作,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家具,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家具的毁损、灭失的,由甲方赔偿损失。(5)甲方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6)甲方实行代运或送货的标的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责任。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中途变更标的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乙方中途废止合同,属甲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甲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3)乙方如无故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每推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标的物的,除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乙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标的物的,甲方有权将标的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乙方;变卖标的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乙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标的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5)无故拒绝接收标的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6)变更交付标的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十、甲、乙双方必须严格认真地履行合同,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或有关机关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十一、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修订,协商不成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甲方代表: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供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需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洽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特签订以下合同:一、合同内容:1、办公桌台:规格140×70×76CM,附柜:120×42CM,用_________制作。2、书柜:规格140×40×200H(CM)。_________为主材制作。3、椅子按国家标准的高度配套。4、以上办公家具的款式按样板制作。二、数量
供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需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洽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特签订以下合同:一、合同内容:1、办公桌台:规格140×70×76CM,附柜:120×42CM,用_________制作。2、书柜:规格140×40×200H(CM)。_________为主材制作。3、椅子按国家标准的高度配套。4、以上办公家具的款式按样板制作。二、数量
《重庆*****广告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重庆*****广告有限公司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