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健全了协商机制,强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旧楼加装电梯的实践中,各业主之间利益如何保障、矛盾如何解决是一个关键问题。 为此,《办法》多个条款对基层政府、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第三方参与旧楼加装电梯的执导、协调、协商、调解及申请、见证、公证等工作进行了分别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协商机制。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业主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居委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委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第三方出局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