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二、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的建筑物;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的设计。第1。0。4条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