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㈡.有相当于购买、建造、维修自住住房费用的20%以上的自筹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㈢.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㈣.职工所在单位或贷款银行认可的第三人同意为其提供保证方式担保;㈤.同意出具有全部产权的房产证作抵押并办理住房保险,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前,借款人未领到房产权*交给贷款银行收押的,应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方式的担保;㈥.借款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间断3个月的不予办理)。㈦.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其他负债,也没有不良还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