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机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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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机构是什么?
1个回答 09-22 浏览 2863
推荐标签: 建设工程综合验收方法是什么第三方的监督机构
撸
09-22 04:4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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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  *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  折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一)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一)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三章  折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院的门诊楼,*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四)*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一)*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第十七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第十八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省级***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级***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部消防局备案。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  *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四章  折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第二十五条  *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第五章  折叠执法监督第二十七条  上级*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十八条  *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第三十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  *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  *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第三十三条  *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第三十四条  *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五条  *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四)*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五)*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六章  折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告。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经*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建设工程被*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三)其他需要函告的。第四十四条  *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第七章  折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建筑材料包含建筑保温材料。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八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部制定。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1、建设项目在规划建审报批的同时,由策划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登记。2、建设项目全面竣工之后,准备综合验收前,项目管理部将该项目的总平面图、道路、供电、供暖、天然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竣工资料准备齐全。3、项目管理部竣工资料
1、   建设项目在规划建审报批的同时,由策划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登记。   2、   建设项目全面竣工之后,准备综合验收前,项目管理部将该项目的总   平面图、道路、供电、供暖、天然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竣工*准备齐全。   3、   项目管理部竣工*齐全后,由项目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即项   目管理部、策划部、企管部、销售分公司、物业分公司)先进行预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      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制定完善时间表,待问题整改后,以正式文件向规划建设环保局提交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带立项审批计划、总平面图、道路   、供电、供暖、天然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竣工*,由规划建设环保局组织安排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4、   正式验收时,项目管理部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汇报材料,包括项目   概况、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综合验收所做的配套工作等,各验收职能部门分别填写《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表》,签署意见。规划建设环保局组织验收职能部门、设计单位等,采取现场办公方式听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汇报,查阅*,并以经批准的总图布置和有关规范、规定为依据进行综合考评。各验收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考评内容逐项核对验收,并对验收意见签字,如存在不完善之处,将有针对性地进行单项复验。   5、   项目综合验收通过后,规划建设环保局*站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   收审批表》,经规划建设环保批准后,送市建委换发《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   6、   有关综合验收*归档送:规划建设环保局一份,高新地产办公室一份。
1、   建设项目在规划建审报批的同时,由策划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登记。   2、   建设项目全面竣工之后,准备综合验收前,项目管理部将该项目的总   平面图、道路、供电、供暖、天然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竣工*准备齐全。   3、   项目管理部竣工*齐全后,由项目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即项   目管理部、策划部、企管部、销售分公司、物业分公司)先进行预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      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制定完善时间表,待问题整改后,以正式文件向规划建设环保局提交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带立项审批计划、总平面图、道路   、供电、供暖、天然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竣工*,由规划建设环保局组织安排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4、   正式验收时,项目管理部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汇报材料,包括项目   概况、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综合验收所做的配套工作等,各验收职能部门分别填写《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表》,签署意见。规划建设环保局组织验收职能部门、设计单位等,采取现场办公方式听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汇报,查阅*,并以经批准的总图布置和有关规范、规定为依据进行综合考评。各验收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考评内容逐项核对验收,并对验收意见签字,如存在不完善之处,将有针对性地进行单项复验。   5、   项目综合验收通过后,规划建设环保局*站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   收审批表》,经规划建设环保批准后,送市建委换发《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   6、   有关综合验收*归档送:规划建设环保局一份,高新地产办公室一份。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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