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金在股加债模式中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这样设计结构有何好处(尤其税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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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金在股加债模式中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这样设计结构有何好处(尤其税收方面)?
3个回答 09-24 浏览 2665
伪笑脸
伪笑脸
09-24 10:48
首先要指出楼主问题中不严谨的地方,在没有说明地产基金的投资方式的情况下一概而论其实是无法回答的。目前地产基金的投资方式具体分为纯债权、股权+债权、纯股权。以纯债权来说,真正专业懂得控制风险的地产基金一定都会走委托贷款方式,这一类大多都会有抵押物,因此需要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代持抵押物(信托很少走委贷是因为信托作为金融机构可以直接持有抵押物)。同时银行委贷还可以与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流向有一定管
我不善言辞爱你好深
我不善言辞爱你好深
09-24 11:05
的确题主说的做法是地产基金不论以假股真债还是真股权介入地产开发时的通用做法,作为某地产基金的小小实习生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但还没有请教过,试着根据自己的理解答一下!我觉得主要的考虑可能是税收。如果地产基金要向持股的项目公司放一笔款,要么就是股权出资,要么就是股东贷款。一般地产项目的金额是比较大的,在项目清算分回收益的时候,如果之前是纯股权出资,那么现在分回
柠檬不萌
柠檬不萌
09-24 11:21
在结构化设计中,以股加债的模式进行投资的时候,一般股权投资是明股实债,股权部分的成本会计算到债权部分进行收益,同时债权部分以委贷的形式进行发放,在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中,在进行股价债模式投放中,债的部分是以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的,只有在以有限合伙基金进行投放时才会涉及到股东借款的情况,因为有限合伙本身是作为企业存在,有实体,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只是投资人份额的代持人,即使在工商上登记为相应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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