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45岁(含45岁)、*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亡或被宣告*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