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如何办理土地上新增房屋的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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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如何办理土地上新增房屋的抵押登记?
1个回答 09-26 浏览 2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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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念
浅念
09-26 04:45
《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即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当事人还可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设定抵押。目前登记实务中,房产登记机构一般要求当事人先解除土地上设定的抵押,然后再办理新增房屋的抵押登记,这样的要求是于法无据的,而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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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应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确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五、关于抵押权的灭失,注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灭失的一种形式。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主要类型,抵押期限则是抵押登记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登记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者不设定期限。对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于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有些抵押人、抵押权人提出了质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也有异议,给抵押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应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确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五、关于抵押权的灭失,注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灭失的一种形式。
以同一房地产设定若干抵押 权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须将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各抵押权人,抵押权的顺序 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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