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你说“为了规避房地产项目破产所引发的连带责任”这有点冤枉房地产企业了,一般来说项目公司融资没有母公司的担保增信,先不说能不能融到资,即使融到了成本也是很高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不可能完全把项目公司与自己隔离开来。成立项目公司更多地出于对多种利益的综合考量。有什么好处呢?以我做的地产基金项目为例。现在地产基金操作方式多以“明股实债”的方式操作,即基金先对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公司进行少量
房地产企业的负债率太高,如果一直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以母公司运营的话,在其他未交房项目上预售形成的预收账款会大幅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负债水平,银行一看,负债率80%,90%,这我们系统都过不了啊,过了也会自动跳出一个很高的利率啊,这会进而影响到接下来融资的利率水平。用全新的壳公司可以避免这个问题。现在大部分项目公司的贷款母公司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如果是民营企业的话还会加上实际控制人的担保和个人财产抵押
我终于找到一个我会回答并且其他答案看起来没说到最关键点的问题了(这句话开启了嘲讽功能),国内的土地是不能转卖的,要卖,只能是卖拥有这个土地的公司。谁能确认这块地上面的项目不会被转卖。所以,每一块土地都分开装在一个公司里。另外的财务风险什么的,也是考虑的因素。但是,最核心还是土地不能买啊不能卖啊!!!
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假如这些公司都不是中海的全资子公司,而是和第三方合股的话,那么很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假设中海有求于李双江,则邀请李天一以100w入股项目公司,占10%股权,等项目公司赚到钱后(例如是1亿),李双江家族自然赚到1000万了,回报率1000%。而中海也做了顺水人情,把灰色环节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