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条件国有土地上房产证规划用途明确为“商品住宅房”或“住宅”都可以办理户口。凡在我市国有土地上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单位集资房、福利房、遗赠房、拍卖所得房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合法固定成套住宅房(不包括回迁安置房和商业、门面、办公、公寓式酒店等非住宅用房),准予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落户。所需材料:1.购房人申请户口迁入报告;2. 要求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未达婚龄子女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派出所、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4.房地产权证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注:1、二人以上共有房,经产权共有人现场共同商定,只能申报其中一人及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入户。办理流程:携带以上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填写《申请户口迁入(登记)调查情况登记表》,报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同意后办理。办理费用:0元注: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住房户内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公安机关凭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证明,办理新房主购房迁移户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