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府发[2003]61号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另外,根据使用功能的不同,应划分为办公、接待区域,监控、消防设备区域,员工值班、休息区域,材料堆放、修理区域。
根据沪府发[2003]61号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另外,根据使用功能的不同,应划分为办公、接待区域,监控、消防设备区域,员工值班、休息区域,材料堆放、修理区域。
规范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的,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配备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得低于70平方米。
规范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的,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配备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得低于70平方米。
规范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的,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配备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得低于7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