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2、 60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 13项劳务分包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60个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13个标准。其目录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八)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装修公司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7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三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万元。 2、技术条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三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你好,一 、二、三级,家装公司一般都是3级资质 稍微大一点的公司就是二级资质主要是二级可以做大一点的工装一级资质可以修房子了所以一般的装饰公司都是二级、三级。希望可以帮到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1200万元及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申请装饰、幕墙、门窗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升级,企业向市建委装饰办申报,由市建委装饰办初审同意后,上报省建委和建设厅审批。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引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建设部于发2000年3月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另外有暂定资质。一级资质编辑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住宅质量保*》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中。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级资质编辑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级资质编辑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级资质编辑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核准标准《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注册500万(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暂定资质*》编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有效期不得延长。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