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协议收费项目问题 装修期间的垃圾应由业主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清运,业主亦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 统一清运,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其他有关代维修、代收费项目,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自愿协商确定服务内容 与收费标准。 2、关于装修工人证件收费问题 一些小区(大厦)为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对装修人员出入实行持证管理。如证件回 收后能多次使用的,可按不超过1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 还;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5元/ 证。
3、关于装修管理费等其它相关收费的问题 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包括装修管理费在 内的其它任何收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住(用)户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三个月) 的押金、保证金。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
(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
(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
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
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三)减免措施和特殊措施。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
2.以水为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计缴;
3.当出现水管爆裂、计量误差等原因而导致当月折算的垃圾处理收费额明显不合理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减;
4.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户·月以下的用户,免缴;
5.一房及一房一厅小户型的单身公寓,经供水企业核定其每月用水指标为10立方米或15立方米以下的,按6.10元/户·月或9.20元/户·月缴纳;
6.对于多人聚居的集体宿舍,经供水企业按照5立方米/人·月核定用水指标的,按照3元/人·月缴纳;
7.对于特区内中间报停、恢复用水、新开户等用水不足月,且当月用水量超过2立方米的用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其当月实际用水天数相应结算,具体操作办法由各代收单位酌情处理。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请各供水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等供水中间层积极支持配合代收垃圾处理费工作。为调动代收垃圾处理费的积极性,将给予代收单位手续费。按照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06年145号)精神,代收手续费标准及供水中间层漏耗补偿问题,在垃圾处理费开征半年后另行研究确定。
(二)物业管理小区及大厦公共区域产生的垃圾处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在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垃圾处理收费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各代收单位向财政部门申领。
(四)各代收单位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依据”哈政办发〔2003〕10号“号文件规定,我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如下:
一、对市区内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按每人每月1.50元征收,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0元征收。
三、对企业,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50元征收,职工人数超过8000人的,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四、对饮食业,按营业面积征收,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5元;21至40平方米的,每月10元;41至100平方米的,每月2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五、对商服业,按营业场地面积征收,1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2.50元;11至20平方米的,每月5元;21至40平方米的,每月7.50元;41至100平方米的,每月1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以上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装修垃圾处理费标准:砸厨卫墙地砖 一般是10块一平米 装修垃圾清运 300 但你的房子是属于二次装修 装修垃圾偏多 又没有电梯 需要买编织袋 然后垃圾装袋再 往下抗 有点费力 2000 我个人认为不多 挣得也是汗水钱,价格参考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