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住宅必须有各自的消防通道;商业与住宅不得有门、窗及洞孔并有耐火2小时以上的材料隔开;当住宅楼大于7层及高度大于24米,住宅楼应设消火栓系统;商业楼应超过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时,应设喷淋与报警系统;具体规定还有许多,如消防车通道
:商业与住宅必须有各自的消防通道;商业与住宅不得有门、窗及洞孔并有耐火2小时以上的材料隔开;当住宅楼大于7层及高度大于24米,住宅楼应设消火栓系统;商业楼应超过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时,应设喷淋与报*系统;具体规定还有许多,如消防车通道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如下:高层建筑结构设计是针对高层建筑特性的建筑结构设计在满足安全、适用、耐久、经济和施工可行性的要求下,按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对建筑结构进行总体布置、技术经济分析、计算、构造和制图工作,并寻求优化的过程。高层混凝土建筑结构体系与布置、高层建筑的荷载与地震作用、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要求与计算原则、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高级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结构扭转计算、高层建筑结构分析与设计计算机方法的应用。高层建筑的荷载与地震作用,还有防火要求等等。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修订版)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主要区别是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不同。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8月27日联合发布,2015年5月1日实施。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6年07月12日批准发布,2006年12月01日实施。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三、《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修订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7月15日批准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修订版)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以上是高层建筑的界定,高层建筑结构就是指高层建筑的结构总体布置和细部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