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桌椅的排距:小学不宜小于850mm,中学不宜小于900mm;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550mm。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120mm。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三、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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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中小学合班教室的要求进行设计,高档报告厅的细部尺度应适当调整。请参阅《建筑设计资料集3》第182页“视听及合班教室”,相关规范如下。《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3.9.4条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三、座位排距:小学不应小于800mm,中学、中师、幼师不应小于850mm。四、走道宽度:纵、横向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当同时设有中间和靠墙纵向走道时,其靠墙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50mm。五、座位宽度不应小于450~500mm。六、教室的课桌椅宜采用固定式。课椅宜采用翻板椅。第3.9.5条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隔排视线升高值宜为120mm;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