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1、《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2、《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律师建议1、发包人在约定总工期的前提下,尽量约定节点工期;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4、造价工程师应当知道,如果能证明承包人没有延误工期的责任,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对工程索赔和工程造价的影响是不同的。
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1、《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2、《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律师建议1、发包人在约定总工期的前提下,尽量约定节点工期;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4、造价工程师应当知道,如果能证明承包人没有延误工期的责任,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对工程索赔和工程造价的影响是不同的。
如果的确是自己安排的问题而延误十多天的话,人家让你赔也是在所难免、合情合理!但是他锁着门不让干了--这就有问题了!要赔,也要协商啊,建议还是敞开胸怀听听对方的“要价”吧,你也得准备一定的“低价”!无论如何,不沟通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赔就赔!但是采取无赖的要挟也是无理的。至于怎么赔?这得看你们的合同怎么说写的,看看是否有规定延误
如果的确是自己安排的问题而延误十多天的话,人家让你赔也是在所难免、合情合理!但是他锁着门不让干了--这就有问题了!要赔,也要协商啊,建议还是敞开胸怀听听对方的“要价”吧,你也得准备一定的“低价”!无论如何,不沟通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赔就赔!但是采取无赖的要挟也是无理的。至于怎么赔?这得看你们的合同怎么说写的,看看是否有规定延误
装修公司假如没有正当理由,延误工期,先看装修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延误工期的赔偿标准或违约金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