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外地施工,凭合同到当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当地税务部门备案登记。如果需要设立办事处,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这个要根据你当地的地方去咨询下
你好,据我了解如下:
1、 取得项目立项。
2、 项目规划选址,确定地块的设计条件: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风格、建筑退距等。
3、 取得土地证。
4、 设计部门进行总平和建筑单体设计。
5、 审批提交设计总平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发放同意的总平图和建设工程设计红线图。如建设规模较大,应组织召开评审会确定。如建设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还应进行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的评审。
6、 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
7、 施工图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施工图专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消防、环保、卫生、人防等)。
8、 施工招投标。
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1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11、 委托测量部门施工放线,规划部门验线。
12、 办理质监和安监手续。
13、 质监部门,设计部门,监理部门进行跟踪及验收。
14、 规划部门进行房屋的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15、 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户籍登记手续。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流程是:企业申报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初审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接受申材料 →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异地业绩核查 → 专家审查 → 公示审查意见 → 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向原初审部门提交陈述材料,逾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建设单位编制可研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可研性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项目建设内容与规划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评价)。
将编制好的可研性报告上报市发改委。
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将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总说明;包括从土建、结构、设备、预算、消防、规划各方面要详细、明确。
将上报发改委的资料,组织项目初步设计论证会,邀请各位专家参加论证。
将论证会结论,土地证、项目可研性报告、项目地形图、概算等资料,向发改委申请预备投资计划,进行核准。项目地形图应由测量大队进行现场测量后,并出图。
预备计划下发,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许可证。根据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平、立、剖图上报规划局,申请批准。
组织项目规划论证会,将上报规划局的初步设计方安。项目总平面图,平立剖图。进行专家论证会议。
规划局对上报总平面进行审批同意后。请消防、人防、绿化对总平面进行审批。
设计单位做施工图全面设计。(建筑、结构、电、消防、人防、通风等方面)
将规划局审批的总平图上报绿化部门(包括总平面图、红线图、土地证、绿化设计图)进行绿化审批。
将规划局审批的总平面图、平、立、剖上报人防部门进行审批。
施工图全部设计完毕后,上报审图公司,进行图纸审查。
施工图全部设计完后,由图审公司上报建设局进行备案。
全套施工图设计完毕后,上报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审核。
将绿化、消防、人防审核后全套施工图上报规划局申请规划许可证。
将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批的批文,财政局资金证明、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无拖欠证明、上报市发改委申请该项目正式计划。
将规划证、计划后,前期开标手续准备完毕后,申请开标。
开标结束后,招标备案。
申请工程施工许可证。
项目施工许可证包括(质监、安监、稽查等部门备案)对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审查后,备案。
对上述部门上报资料同时,要缴纳质检费、定测费,劳保基金,意外伤害保险、印花税等
申请施工许可证后,将规划证、地形图,上报测绘大队,进行定位放线。
地震、气象、文物、渣土、环保等部门都需要办理手续。说明:抗震分析、房屋地震安全评估报告、防雷设计、文物勘探、渣土清运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等。
1、 取得项目立项。
2、 项目规划选址,确定地块的设计条件: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风格、建筑退距等。
3、 取得土地证。
4、 设计部门进行总平和建筑单体设计。
5、 审批提交设计总平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发放同意的总平图和建设工程设计红线图。如建设规模较大,应组织召开评审会确定。如建设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还应进行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的评审。
6、 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
7、 施工图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施工图专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消防、环保、卫生、人防等)。
8、 施工招投标。
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1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11、 委托测量部门施工放线,规划部门验线。
12、 办理质监和安监手续。
13、 质监部门,设计部门,监理部门进行跟踪及验收。
14、 规划部门进行房屋的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15、 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户籍登记手续。
1、建筑企业资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参照前两款办法自行确定。其中,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二级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2、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参照《规定》第十条规定,按照与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资质相同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初审。
3、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4、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报建设部备案。
5、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总后营房部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