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应该与装修用的打孔尺寸有关。只要功率购,就行了。
一、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二、车库的法律属性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三、车库的种类(一) 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二) 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 ,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
一、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二、车库的法律属性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
高层设计在运河景观带或大型公共绿地旁就高层住宅的一大优点是视野广、景观好、空气新鲜,因此,高层设计在运河景观带或大型公共绿地旁就不足为奇了。在挑选顶层或较高楼层时,不仅要特别注意朝向景观,还要考虑周边地区未来规划,如果现在风景不错的窗前还要再建几幢高楼,就要影响视线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