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期限届满时顺利受偿以及优先受偿,以避免主债权不能依约受偿的风险。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应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确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五、关于抵押权的灭失,注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灭失的一种形式。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主要类型,抵押期限则是抵押登记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登记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者不设定期限。对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于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有些抵押人、抵押权人提出了质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也有异议,给抵押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应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确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五、关于抵押权的灭失,注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灭失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