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通常都安装防静电板,要求应该电设备安装规范,原消防主机及监控设备均电设备,身服饰化纤,干燥气侯容易产高压静电,进入机房能通防静电板等电位接其效释放,人身体接触消防主机及监控设备外壳及键盘,静电荷通其释放,轻则干扰设备运行,重则其内部电元件击穿,所以所消防控制室也是必须要装防静电地板的。 防静电地板系统通常由地板、横梁、支架、螺丝、贴面等主要部位组成。横梁和自身高度可调的支架用螺钉连结成稳固的下部支承系统,地板镶嵌入横梁围成的方格内。表面贴面有:PVC塑胶贴面、三聚氰胺贴面、HPL贴面、陶瓷面等。相关辅助配件还有螺丝钉、吸盘、走线盒等
防静电地板又叫做耗散静电地板,是一种地板,当它接地或连接到任何较低电位点时,使电荷能够耗散,以电阻在10的5次方到10的9次方欧姆之间为特征。《GB5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规定:防静电地板或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应为2.5×l04~1.0×109Ω。弱电机房及消控室按照规范都必须铺防静电地板,这个按照规范是必须验收的,活动地板安装结束后,根据设计要求沿房间四周安装踢脚板(木材、石材均可)。踢脚板安装应牢固、平直、水平误差在5m范围内不得大于3mm。
1.防火材料装饰,必须有应急灯,地面通常是静电地板.2.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5.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6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7.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8.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9.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10.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11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12.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1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只要你能满足以上建筑和火灾自动报警规范要求就可以。
1.防火材料装饰,必须有应急灯,地面通常是静电地板.2.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5.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6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7.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8.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9.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10.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11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12.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1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只要你能满足以上建筑和火灾自动报警规范要求就可以。
3.1一般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的有关规定。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医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3.1.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3.1.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3.1.9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歹‘J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3.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3.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3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2.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2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3.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日‘f,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1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4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3.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3.3.1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2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o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4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3.3.2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m100m。3.3.3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褛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4建筑物闷顶、夹层。3.4消防控制室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3.4.2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n,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3.4.3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3.4.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3.4.5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D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3.4.7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千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3.4.8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1^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lm。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m的通道。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3.4.9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有关规定。3.4.10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有关规定。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4.1—般规定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4.1.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4.1.5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4.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2.1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4.2.2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使系统转变为湿式系统;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应联动控制排气阀前的电动阀的开启。湿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预作用阀组和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预作用阀组和电动阀的开启。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栗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有压气体管道气压状态信号和快速排气阀人口前电动阀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s4.2.3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