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二)办事须知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1、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4、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对公证收费标准作出有关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由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物价局制定的《天津市公证
《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中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按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办理赠与公证,如果涉及房产赠与,应首先到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确定其受益额,然后按照受益额的2%缴纳公证费。为减轻群众负担,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公证行业约定,办理涉及房地产的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确定当事人的受益额方法和标准分别为:一、办理涉及房地产的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