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申请:借款人持规定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受理:管理中心审查贷款资料并与申请人实行面谈,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3、签订合同:借款人及配偶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4、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将贷款金额转入售房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期房)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二手房、现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1、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份。2、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3、借款人、房屋产权共有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借款人、房屋产权共有人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未再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借款人丧偶的提供未再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4、XX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收入证明一式两份。5、2002年1月之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或曾在丽水市各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出具的《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跨县贷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二份。
1、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2、近两年内在本市及外地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规定比例的房款,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1)住房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的,可以申请贷款;(2)住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一般不能申请贷款,但所购住房是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2、近两年内在本市及外地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规定比例的房款,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1)住房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的,可以申请贷款;(2)住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一般不能申请贷款,但所购住房是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2、近两年内在本市及外地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规定比例的房款,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1)住房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的,可以申请贷款;(2)住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一般不能申请贷款,但所购住房是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贷款;
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以上(含壹年);第二:必须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第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则上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不得超过45%;第四:必须要持有各种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第五:有相当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的30%以上自筹资金或首付款;第六:有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第七:必须要具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如果存在欠缴、封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能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