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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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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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无锡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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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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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低、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低、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你好上海市居住证遗失后,外地人才应当向原受理《上海市居住证》申领的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依据《引进人才实行制度暂行规定》予以办理。补办《上海市居住证》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挂失《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受理部门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分为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可先进行电话挂失,再进行书面挂失;也可直接进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应当填写和提交书面挂失登记表,出示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二、补办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上海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可向受理部门申请补办《上海市居住证》;受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当场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持证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补办应当提交补办申请和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 (以下简称家居装饰)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居装饰是居民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发包或自行对其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及进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家居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建委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居装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受市建委委托, 负责家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活动。 第七条 进行简易家居装饰(如做面层涂料、 贴墙纸、铺面砖等)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经租赁人同意)应当到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必须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家居装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八条 家居装饰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㈠随意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㈡在外墙下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㈢铺贴1厘米以上石材、在室内砌墙等增加楼地面荷载; ㈣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煤气等管道设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 ㈤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家居装饰工程,应依法取得由市建委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工程。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不得承接家居装饰工程。 第十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并具备相应的施工机具; ㈡有建筑装饰施工经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取得上岗证书。 第十一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申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向区、县建委申请,经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报市建委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实行资持年度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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