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2、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贴牢固。
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5、饰面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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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陌生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3、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4、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备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5、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6、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要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7、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8、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