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十条第二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分割方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夫*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及贷款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未还贷款为所有权人的个人债务,对于夫*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贷款及利息按照房屋全款的比例应有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同时考虑房屋的增值情况。计算公式:夫*一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补偿 = 房屋现价 × {(房屋原价 — 另一方首付款 — 房屋剩余贷款)÷ 房屋原价 ÷ 2 }举例说明:如房产购买时价值100万(包含贷款利息)甲首付30万,甲乙结婚婚后以夫*共同财产还贷40万,房屋增值到200万,如果此时离婚甲乙不能达成协议起诉法院,不考虑其他因素一般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甲,剩下30万未还贷款为甲方个人债务,乙方对房屋的权利为40万(夫*共同还款额)÷2(每人占一半)×2(房屋增值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