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楼建筑设计规范主要包括:1.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荷载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等;2.,如防火规范、建筑空间规范、建筑模数标准等。关于商品房的质量质疑越来越多。
(1)建筑电气设计验收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2)智能化设计验收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入侵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商场照明设计规范,照明设计: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照明节能:照明节能措施、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光污染的限制--照明供配电与安全:照明供配电、照明控制、安全防护与接地。建筑照明的光源、灯具、镇流器应用与节能设计。
本规范包括10章和个附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综合*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内容、平面、装修的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对综合*院的给水排水、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电气、智能化系统和*用气体供应配置的原则、数量、技术方案、处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购物中心、商场、商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购物中心、商场、商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第3.1.2条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第3.1.3条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第3.1.4条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第3.1.5条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第3.1.6条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三、供*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第3.1.7条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第3.1.8条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第3.1.9条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第3.1.10条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第3.1.11条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营业部分第3.2.1条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