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资质等级标准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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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资质等级标准是怎么划分的?
3个回答 07-10 浏览 2869
推荐标签: 危房等级划分是怎么划分的装修资质等级标准
我亦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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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0:11
您好,很高兴能回答您的问题,建筑设计资质等级标如下:
准建筑设计公司资质等级划分:
(一)甲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 万元以上的高档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装饰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5、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2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2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结构、电气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单位中的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推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心之所向
心之所向
07-10 10:19
你好,简单的说,有甲乙丙三种资质等级,现在甲级设计院也很多,私企都很多甲级,标准要求并不是很高。
甲级主要是需要三个以上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三个一级结构工程师。其他设备工程师和技术骨干若干。
乙级需要2个一级建筑师和一级结构工程师,其他设备工程师和技术骨干若干。
丙级不需要。
在承接项目的规模、高度和重要性上有区别,现在像样点的项目都需要甲级设计院资质。
我听着心作怪
我听着心作怪
07-10 10:28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 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2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各行业主导专业见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六)申请二个以上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 2中相应行业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申请二个及以上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表 2中相应行业的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具体考核指标由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制定。
(七)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八)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满足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人员要求后,可以准予与工程设计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九)本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或近5年内2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1-2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5个,5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4)近10年获得过全国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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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公司资质等级划分:(一)甲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6年以上,*承担过不少于5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   万元以上的高档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参加过*或地方建筑装饰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4年以上,*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5、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2年以上,*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2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结构、电气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单位中的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推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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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入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  第八条所列*外,还应当提供下列*:     (一)企业原资质*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月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交回原发证机关于以注销。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其他有关*,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   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吊销资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升%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A类:集中式空调设备(按主机的设备型式可分为:活塞式制冷机组、螺杆式制冷机组、离心式制冷机组、吸收式制冷机组、燃气空调机组、水源(地源)热泵机组、冰蓄冷空调机组以及汽车空调机组等)。B类:净化空调工程设备(按净化工程等级1~9级划分)。C类:冷库设备与冷藏车(按冷藏库吨位可分为30吨至3000吨或以上)。D类:户式(商用)制冷空调设备(包括家用空调器、家用电冰箱、家用冷柜、商用空调机、户式中央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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