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墙应保持完好、整洁,并定期清洗或粉刷。破残土墙结构的建(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拆除或整修,符合街景要求。严禁临街建(构)筑物土墙裸露,或粉刷脱落影响市容市貌。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构)筑物外形应完好、整洁。保护性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临街建(构)筑物外部污损、残破的,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外墙面(含玻璃幕墙、玻璃门窗内侧)上严禁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现象。建筑物外墙面进行装饰或者维修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台阶、过道、行道进行规划设计以外的搭建和改造。位于一、二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所有人或责任单位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每两年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它形式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位于三、四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四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它形式的每三年至少清洗一次。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屋顶的轮廓线、颜色、形态不得擅自改变,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现象,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八条 城区内建筑物的阳台、窗户上安装的防护栏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等要求。临街建筑一、二层窗户、阳台、外走廊、护栏,按《住宅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规定,只能设置内嵌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三层以上一般不设置防盗窗,如确需安全防护的也只能设置不影响城市美观的隐形防盗网。内嵌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逃生和保证安全的要求,同一栋楼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式样。一、二级道路临街建筑物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平台、外走廊,且封闭式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应晾晒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建筑物临街的门窗、门帘应经常清洗,出现脱漆、破损等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安装断桥铝窗应该注意的是窗框的平水,窗框的垂直度以及窗框架四周留有的缝隙,四周缝隙应保证在2公分左右,然后再打发泡剂,水泥沙浆粉刷,做防水。最后安装窗扇。安装断桥铝窗一定要按照规范进行操作,按照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才能够更好的满足客户的使用要求。防水做完之后就可以安装窗户了,水泥砂浆粉刷之后就没有缝隙了。过门石是在安装地板前铺设的。
1、门窗框型材规格、数量符合国家标准。铝合金型材的外框壁厚不得小于2.4毫米。塑钢窗料厚度不得小于2.5毫米。
2、检查塑料型材外观,合格的型材应为青白色或象牙白色,洁净、光滑。质量较好的应有保护膜。
3、根据门窗洞口尺寸、安装高度选择型材截面,平开窗不小于55系列,推拉窗不小于75系列。
4、严格按规范规定安装,确保牢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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